中银证券1营业部及2责任人收警示函 基金销售无证上岗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0日讯 内蒙古证监局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纪雄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对侯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内蒙古证监局发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证券营业部存在未落实人员资质管理要求,未确保基金销售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等情形。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纪雄飞作为该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侯圣在该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前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情形,是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七条:
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宣传推介基金的人员、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运营维护人员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的检查和监督。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业务内部考核机制,坚持以投资人利益为核心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加大对存量基金产品持续销售、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激励安排,不得将基金销售收入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不得实施短期激励,不得针对认购期基金实施特别的考核激励。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强化人员资质管理,确保基金销售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人员持续培训机制,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相关人员的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基金销售人员不得从事与基金销售业务有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未落实人员资质管理要求,未确保基金销售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等情形。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合规意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5年7月11日
关于对纪雄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纪雄飞:
经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证券营业部存在未落实人员资质管理要求,未确保基金销售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等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合规意识,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5年7月11日
关于对侯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侯圣:
经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证券营业部存在未落实人员资质管理要求,未确保基金销售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等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在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前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情形,是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合规意识,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5年7月11日
标签: 中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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